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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17 【字体: 来源:市财政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增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资金存放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近日,市财政局制订出台了《内江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一是明确账户选择规则。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综合评分择优确定。
  二是加强账户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或通知存款,资金存放增值收益应当区分资金性质,按照相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三是强化存放主体责任。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账户管理规定,实行利益回避制度、资金存放管理操作情况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存放规范安全。